交院教 〔2009〕7號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積極開展教學基本建設工作,是提高人才培養(yǎng)質量,提高辦學效益,彰顯辦學特色,增強學院辦學競爭力的重要途徑。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教學基本建設項目(以下稱“項目”)的管理,確保項目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,根據我院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學院通過項目建設,鼓勵與引導教師積極參與學院的專業(yè)、課程建設與改革,勇于探索和實踐教學方法、教學手段改革和人才培養(yǎng)模式的創(chuàng)新。
第三條 項目建設整個過程分申報、立項、實施和評估驗收等四個階段。
第二章 項目申報
第四條 項目建設要符合學院總體建設思路,以專業(yè)(群)建設、課程建設、實訓基地建設以及大學生創(chuàng)新訓練等項目為主導方向,通過建設使學院教學質量和教學水平得到提高。
第五條 申請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:
1、學院在崗專任教師和兼職教師;
2、項目主持人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(含中級)技術職稱,有較豐富的教學實踐、教學研究或教學管理經驗,并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;
3、申請人(主持)每年申報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個。
第六條 項目申報以系(部)為單位。各系部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申報,并由項目申請人填寫《南京交通職業(yè)技術學院教學基本建設申報表》。
第七條 申請人所在部門須對申報表進行審核,對申請人的業(yè)務能力、建設條件等方面簽署明確意見,并承擔信譽保證。
第八條 項目申請范圍為:
1、專業(yè)建設:試點專業(yè)、品牌專業(yè)、特色專業(yè)、專業(yè)群建設以及新專業(yè)的開發(fā);
2、課程與教材建設:精品課程(含國家級、省級以及院級)建設、網絡課程建設以及特色教材(國家級“十一五”規(guī)劃教材、精品教材、校本教材)編寫;
3、創(chuàng)新項目建設:創(chuàng)新實訓基地建設、人才培養(yǎng)模式創(chuàng)新、課程改革、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改革、大學生創(chuàng)新訓練項目等;
4、其他創(chuàng)新教育、教育教學改革項目。
第九條 品牌、特色專業(yè)建設項目立項工作雙年(與省級同步)進行一次,其他項目立項工作每年進行一次,時間為每年4-5月份。
第三章 項目評審
第十條 評審時間。從學院下發(fā)相關通知之日開始受理申報,期限一般為四周。學院在受理截止日后三周內組織評審并公示。
第十一條 各系部負責組織本部門申報項目的初評。初評程序為:申請人填寫《南京交通職業(yè)技術學院教學基本建設申報表》(一式三份)交所在系(部);系(部)組織初評,系部主任簽署意見;同意推薦的建設項目在規(guī)定時間內,將申報表與相關申報材料交教務處。
第十二條 教務處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。在集體評議的基礎上,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是否立項,并形成書面意見,報學院批準后公示。參加評審工作的相關人員,凡涉及與自己有關的項目,一律采取回避制。
第四章 項目實施
第十三條 學院建立專項經費以支持項目開展工作,系(部)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支持。具體措施參見《學院教學基本建設項目經費管理暫行辦法》。
第十四條 中期檢查一般安排每年12月份進行。項目承擔系部具體檢查并協助項目負責人解決相關問題,同時填寫《南京交通職業(yè)技術學院教學基本建設項目中期檢查表》,報送教務處審核。
第十五條 實行項目負責制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須由項目主持人提出書面申請,經系部審核后,送教務處審批并備案:
1、變更項目主持人;
2、變更項目名稱;
3、變更成果形式;
4、確有必要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;
5、因故終止或撤消項目。
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學院有權取消立項資格,終止項目實施,并凍結或收回剩余項目經費:
1、項目研究質量低劣,未能通過中期檢查或項目驗收者;
2、獲準延期,但到期仍未完成;
3、剽竊他人成果、弄虛作假;
4、嚴重違反經費管理制度。
第五章 項目驗收
第十七條 凡接受學院教學研究經費資助的建設項目,均應在項目完成之后進行項目驗收。
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時間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,由教務處組織專家組進行項目驗收,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。
第十九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須遞交下列材料:
1、《南京交通職業(yè)技術學院教學基本建設驗收表》;
2、項目工作總結;
3、項目建設成果相關材料。
第二十條 凡驗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務的項目,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評審會反饋信息制定延期建設方案并報教務處。
第六章 成果獎勵
第二十一條 以“優(yōu)秀”標準通過驗收的項目,將根據《南京交通職業(yè)技術學院教學成果獎勵暫行辦法》進行獎勵,并優(yōu)先推薦申報院級教學成果獎。
第二十二條 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及學院發(fā)展有重要意義的教育教學改革成果,學院將予以宣傳和推廣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,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
二OO九年四月七日
主題詞:學校 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管理辦法